《域名與商標》

一、域名屬性

域名只是一個由一組字串所組成的名稱
其範疇涵蓋全人類活動的應用(註1)
無論其字面含意為何
如同人名、貓名、狗名一樣
不造成任何侵犯他人權益的問題
每個域名都是唯一的
具有獨佔性
註1:就算是.COM域名,也僅是一個標誌,FIFA.COM、ICANN.COM等域名(指向)網站,皆為非商業應用。

二、商標的屬性

商標是法律賦予商業廠商、產品在商業上的獨特性權利
其權利範疇僅限於商業
而且商標有國別性與類別性
同一個商標在各國可以並存不悖
商標名稱相同而類別不同的商標也不衝突
因此商標或商標名稱不具備獨佔性

三、域名和商標的糾葛

歷史原罪:
ICANN原屬於美國商業部轄下
因此域名變成商標的禁臠與附屬
所以不會有人拿商標去“處理”人名、貓名、狗名
甚至不會去“處理”同商標名稱而不同國家或類別的商標
卻獨獨可以跨國別、不分領域去“處理”毫不相干的域名
就是因為域名是商標的附庸
商標是域名的主子

域名獨立:
現在ICANN已經獨立於美國商業部之外
應該思考域名的獨立屬性
域名和商標是相互獨立、不具備隸屬關係

四、UDRP的法律問題

UDRP的真義:
1. 商標混淆:域名和商標名稱相同或相似
2. 不具權利:註冊者沒有使用該域名的合法權利
3. 惡意註冊:事前─明知有此商標而註冊
4. 惡意使用:事後─使用於相同或相似的商業類別(侵犯商標)

以上UDRP“處理”四要件
缺一不可
但是目前許多“處理”案
卻倒過來
有一即可
豈不荒謬至極?

UDRP法理上的問題:
商標的權利僅止於商業領域
域名的應用則含括人類生活全領域
商標豈可踰越而凌駕域名之上?
域名應用範疇遠大於商標
以部分權益剝奪全領域的應用
是違背法理邏輯的
事實上如果任由商標掠奪域名資源
那麼互聯網就必然只剩下充滿銅臭味的商業市儈而不是目前百花齊放的多元天堂
因此域名只要不被拿來做侵犯商標的違法應用
就請勿惡意加諸惡意註冊或混淆商標等莫須有的罪名
若拿域名做了侵犯商標的不法商業應用
則當以商標法依法處理
而不是疊床架屋以非法的“處理”便宜行事

UDRP的適法性:
域名屬於人民財產
人民財產非經法院司法程序不得剝奪
ICANN 只是一個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其“規定”何以凌駕國家法律之上?
“處理”只是司法途徑之前的權宜措施
只是一種意見提供
並不具備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
因此UDRP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
ICANN 和 XXNIC 還以 UDRP “處理”結果
強制剝奪人民財產(域名)
這在全世界法治國家幾乎都是違憲的
因此UDRP的結果也是違法的
所以UDRP是一個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惡規”
全世界為何任由UDRP這“惡規”橫行多年?
據說美國(ICANN)以其他手段(貿易談判)逼迫各國接受不合法的UDRP“處理”?
這種說法好像是真的...

UDRP執行上的疑義:
1. 商標混淆並不可作為“處理”成立的充分條件
但是許多“處理”案卻都是據此而成立冤案。
2. 域名註冊的普世原則是先註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d.)
只要該域名存在被使用的誘因(例如:簡短或英文單字)即屬合情、合理、合法
不存在“使用該域名的合法權利”(註2)
其實這是一條維護域名擁有者權益的“處理”條件
亦即只要沾上使用該域名的“權利”(例如姓名、別號、商號、商標、...)
就可以豁免被“處理”
但是在實際的“處理”案中
卻往往被扭曲成羅織域名擁有者的罪狀。
3. 惡意註冊是事先知道該商標而惡意註冊(註3)
因此只要域名註冊在先商標註冊在後
就不構成惡意註冊的要件
UDRP根本就不能成案
另外,惡意註冊應該僅限於“馳名”商標(註4)
這也是基於以上邏輯所得的結論
註2:註冊與申訴方的商標無關,而是為使用該域名價值而註冊,即屬“使用該域名的合法權利”
註3:這是馳名商標在判斷“惡意註冊”的優勢,相對的,非馳名商標即難以構成此要件
註4:不知該商標存在,因此並非為該商標而註冊,即不構成“惡意註冊”

關於惡意註冊的深層問題:
誰是惡意註冊的始作俑者?
域名都是源自 ICANN 和 XXNIC
如果註冊商標域名是惡意
惡意推出商標域名被註冊的 ICANN 和 XXNIC
就是上游的始作俑者

如果域名牴觸商標要按惡意註冊而被“處理”
ICANN 的 new_gTLD 公然高價販賣 google、apple、toyota、...這些商標
是否也都是存在明目張膽的“惡意”?
擁有這些商標的公司
是否可以直接“處理”就獲得這些 new_gTLD ?
何況域名是屬於全人類的公共資源
如此明目張膽“惡意”的高價販售這些公共資源
是否屬於監守自盜、圈錢自肥的不法惡行?

只准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ICANN可以賣
一般域名投資者就不能註冊域名來賣(惡意?)
同樣是賣
難道還有高級妓女和路邊野雞之分嗎?

4. 域名惡意使用是確實具有侵犯商標或構成商業損害的實際作為
註冊域名就像擁有一隻你取名的狗一樣
當然不構成侵犯商標
域名交易亦非惡意使用
交易並非使用,更遑論惡意使用(註5)
真正的惡意使用大致可分為二類:
1.) 混淆投訴方商標,使用域名製作販賣類同於投訴方假劣商品的網站
2.) 混淆投訴方商標,使用域名製作或跳轉投訴方的競爭對手網站
除此二者實質“使用”,即不應該將無使用事實的“交易”行為,冠上莫須有的“惡意使用”罪名
註5:一台電腦,就算交易過好幾手
只要沒開箱
就不能稱之為使用過
如果只是交易
連使用都不稱不上
當然更不該胡亂扣上“惡意使用”的罪名
很多“處理”案把“域名交易”和“惡意註冊或使用”畫上等號
這是非常明顯與低級的錯誤

關於惡意使用還有一個更荒謬的說法:
域名只要會吸引使用者
就算明白聲明與商標無關
還是構成“惡意使用”
這就如同美女吸引男人目光
就算說不
似乎還是該被性侵強暴一樣

商標不准許域名長得和她相像
似乎只要長得相像就是一種罪過
但是同為商標
為什麼卻可以長得一模一樣呢?
為什麼域名連相似都不可以呢?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UDRP裁決結果的荒謬:
甲方擁有某財物
乙方對該財物沒有任何權益
可以透過“處理”就直接獲得該財物嗎?
域名註冊的原則是先註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d.)
擁有商標者(何況可能多人同時擁有)
當然不必然擁有該“處理”域名
所以UDRP“處理”結果
只能裁決被“處理”者無權擁有該域名
而不能裁決申訴方擁有該域名
所以以裁決“轉移”
不但違憲(未透過司法程序剝奪人民財產)
而且違法(私相收受公共資源)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如果域名是商標“必然”的附屬品
他人擁有則屬“違法”
ICANN、XXNIC為何還“違法”公開販售呢?

五、域名與商標的平等地位:

將商標凌駕於域名之上
根本是一種嚴重違背法理的錯置
只是唯利是圖的ICANN把自己當商業金權的看們狗
把域名當成商標刀俎下的魚肉
這也是為啥域名糾紛不敢直接上法院
而要用“不合法”UDRP“處理”的原因

域名似乎是商標的奴才
商標似乎是域名的主子
只聽說過商標“處理”域名
沒通說過域名“處理”商標
事實上域名也是一種文創
例如 baidu.com 源於「眾裡尋他千百度, 驀然回首,那人卻在, 燈火闌珊處。」的古詩詞
如此典雅、高妙的創意
為什麼不能被視為一種智慧財產而受到保護?
如果商標侵犯域名
是否也可以考慮“處理”?

六、New_gTLD的真相

ICANN 利用New_gTLD
製造了成千上萬的商標陷阱
包攬了這場鬧劇裡的白道警察、法官,黑道潑糞混混、收保護費角頭...等等各種不同角色
其終極目的就是唯利是圖

ICANN用一隻不公不義的黑手
透過“處理”域名手段為商標皇后立貞潔牌坊
卻又用另一隻黑手藉開放改革之名行自肥圖利之實
把商標皇后推入人盡可夫的 New_gTLD 火坑妓院

就像黑心地溝油、餿水油
就是有些黑心商品製造商
不要臉
死要錢

七、結論:

我有一隻狗叫“富士康”
郭台銘能把我的狗“處理”去(變成他的狗)嗎?
我有一隻貓叫“阿里巴巴”
馬雲能把我的貓“處理”去(變成他的貓)嗎?
為什麼同樣都是一個名稱
域名卻要被“處理”?
豈有此理!!!